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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信访举报须知

      发布时间:2026-09-07  来源:   点击:



      一、受理范围

      1. 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    2.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    3.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
      4.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
      5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。

      二、举报方式

      1.来信举报

      来信请寄:河南体育学院纪检监察室(地址: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2号,邮编:450044)

      2.来访举报

      来访请到:河南体育学院办公楼315室(信访举报请到河南体育学院办公楼209室)

      3.电话举报

      0371-12388

      4.网上举报

      http://henan.12388.gov.cn/

      学校纪检监察室咨询电话:0371-63631566

      三、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
      四、注意事项

      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
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七十三条:监察对象对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;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
  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  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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